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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欧洲杯投注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20年欧洲杯投注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日期:2020-03-23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订后的《2020年欧洲杯投注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2020年欧洲杯投注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2020年欧洲杯投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3月13日2020年欧洲杯投注第四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2020年欧洲杯投注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2.2020年欧洲杯投注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3.2020年欧洲杯投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2020年欧洲杯投注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0年3月17日


附件1

 

2020年欧洲杯投注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2020年3月13日2020年欧洲杯投注第四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

第四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军队专业技能岗位文职人员和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港澳台同胞及其他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相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本办法所称职工是指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

第五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开设集中管理账户进行管理。

第六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单位或个人缴存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30日内向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按当月工资为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按当月工资为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按照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核定。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应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应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且全年保持不变。其中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第八条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应高于12%且不应低于5%。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宜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宜一致。

第九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月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应分别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第十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十一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公积金中心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补缴:

(一)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

(二)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由公积金中心审批,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三)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由单位向公积金中心提出补缴申请,公积金中心审核通过后予以补缴。

(四)其他按规定需要补缴的情形。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住房公积金的结息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第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应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五条 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发生缴存单位变动的,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职工调出或调入本市行政区域的,应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手续。职工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的,在担保责任解除前其住房公积金不得异地转移。

第十六条 单位与职工中断工资关系的,单位应自中断工资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单位与职工恢复工资关系的,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七条 公积金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八条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或者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十九条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的,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后,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应建立信用管理机制,缴存单位、个人应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作出信用承诺。

第二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遇国家住房公积金政策变化时,由公积金中心对政策进行相应调整,并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归集业务操作规程。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2020年欧洲杯投注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5月18日发布的《2020年欧洲杯投注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2

 

2020年欧洲杯投注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2020年3月13日2020年欧洲杯投注第四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本人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七)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八)缴存职工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本市老旧住宅小区电梯增设、改造的;

(十)其他符合提取条件的。

第五条 购买自住住房(预售商品住房、现售商品住房、再交易自住住房、保障性住房、新农村住宅楼、棚户区改造或危旧房改造住房)及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实际行为发生之日起三年内,职工本人及配偶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金额不得大于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或实际支付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

翻建指原有房屋需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或利用少数主体构件进行改造的工程。

大修指原有房屋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和房屋设备,但不需全部拆除的工程。

第六条 离休、退休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凭有效身份证明销户提取。

第七条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再就业的,办理转移手续。未再就业的,封存满半年后,凭有效身份证明销户提取。

第八条 出境定居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凭户口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签证,凭有效身份证明销户提取。

第九条 职工使用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未质押金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已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用住房公积金未质押金额以按月划扣方式提取偿还贷款本息,也可一次性结清贷款本息。

已办理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及配偶可每年申请提取一次公积金账户未质押金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条 职工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可每年提取一次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未质押金额用于支付房租。租住公租房的,提取金额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提取标准由公积金中心按照当地房屋租金水平确定并适时调整执行。

第十一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由缴存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持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销户提取。

第十二条 缴存职工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金额不超过突发事件所产生的费用总额。

第十三条 本市老旧住宅小区电梯增设、改造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个人分摊金额。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提取情形及条件的,提取资金应划入职工本人的银行账户。确有特殊原因的,可申请划入第三方账户。

第十五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按公积金中心制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程办理。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通知申请人办理提取手续;不准提取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中,被执行人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应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公积金中心应建立信用管理机制,申请人应对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作出信用承诺。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公积金中心要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提取资金的,要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要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第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遇国家住房公积金政策变化时,由公积金中心对政策进行相应调整,并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条 公积金中心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提取业务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2020年欧洲杯投注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16日发布的《2020年欧洲杯投注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3

 

2020年欧洲杯投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2020年3月13日2020年欧洲杯投注第四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管理。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管理。

贷款的发放、回收由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受托银行办理。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公积金中心承担。

第四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担保实行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方式可选择住房公积金质押担保、个人保证担保、房产抵押担保、担保公司担保。其中: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的,担保公司资质和能力应当符合《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第六条 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二)近3年内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有效担保;

(四)经济收入稳定,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购买同一套房屋只能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原公积金贷款未还清的借款人,不得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改善型住房的,需结清首套房购房贷款。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套数认定以房屋登记管理部门查询结果为准。

第七条 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40万元。其中:双缴存职工最高40万元,单缴存职工最高30万元。房产抵押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0%。

贷款额度在不超过上述标准的前提下,依据下列公式计算:

借款人可贷金额≤借款人月缴存基数×50%×贷款期限(月)

同一套住房提取额加贷款额合计不得超过购建房总价。

第八条 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25年。贷款偿还期限可延至借款人和担保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按月还款。

第十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2020年欧洲杯投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

(二)有效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三)首付款票据、购建房相关资料和担保资料;

(四)异地贷款的,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五)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受理借款人的申请,经审核后作出是否准贷的答复,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第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应对公积金贷款预售楼盘进行备案管理,并与开发商签订阶段性保证责任协议。预售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后,自能够进行不动产权登记之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督促协助借款人和权利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贷款批准后,借款人、担保人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担保借款合同》(以下简称《担保借款合同》),公积金中心出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通知书》后,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第十五条 借款人以本人及他人住房公积金质押贷款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所质押的公积金额度。担保人住房公积金质押金额以外部分仍可质押。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以个人保证担保贷款的,担保人须为财政全额拨款,由财政统发或单位发放工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职工。

第十七条 借款人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既借款又为他人担保时,借款月还款额加担保的月还款份额不得超过月缴存基数。个人保证担保贷款的,每人担保额度不超过10万元,配偶不得相互担保。

第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全部或部分还款。提前还款的不收取违约金和手续费,部分还款的只降低月还款额度,不缩短贷款期限。

借款人及配偶可申请以本人的公积金未质押金额按月划扣偿还贷款,个人账户封存的不予按月划扣。

第十九条 借款人未按照《担保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计收罚息。

第二十条 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还款时,公积金中心可通过协议或诉讼等方式强制担保公司代偿。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继承人、利害关系人及担保人应依法继续履行《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和担保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及担保公司可依法处置抵押物或质押物用于清偿贷款本息:

(一)借款人未按照《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时限偿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拒绝履行《担保借款合同》的;

(三)违反本办法和《担保借款合同》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担保借款合同》需要变更时,应当经公积金中心、借款人和担保人三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担保人与公积金中心发生纠纷时,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公积金中心应建立信用管理机制,申请人应对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作出信用承诺。对无实质性购房行为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或逾期6期以上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提高销售价格等方式限制、阻挠、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予以惩戒。

第二十六条 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遇国家住房公积金政策变化时,由公积金中心对政策进行相应调整,并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2020年欧洲杯投注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16日发布的《2020年欧洲杯投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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