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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丹霞地貌保护条例(暂定名)》(草案)

来源:日期:2021-04-08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名录与规划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四章? 利用与开发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张掖丹霞地貌管理与保护、利用与开发活动,实现自然资源的持久保育和永续利用,筑牢国家西部生态安全屏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保护范围】本条例所称丹霞地貌是指以陡崖坡为特征的红层地貌和彩色丘陵。

张掖丹霞地貌保护范围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丹霞地貌保护名录和张掖丹霞地貌保护管理专项规划为准。

市域范围内分布在各类自然保护地的丹霞地貌,其保护管理工作除应当遵守各类自然保护地法律、法规,还应当遵守本条例相关规定。

第三条立法原则】张掖丹霞地貌的管理与保护、利用与开发活动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依法管理、社会参与、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市人民政府设立张掖丹霞地貌保护管理局,具体负责张掖丹霞地貌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依法管理丹霞地貌范围内的各项活动;

(三)督促市级有关部门、相关县(区)人民政府落实丹霞地貌保护责任,做好丹霞地貌保护工作;

(四)配合负有丹霞地貌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丹霞地貌保护的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

(五)开展丹霞地貌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等活动;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职能,共同做好丹霞地貌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执法机构】 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涉及丹霞地貌的行政执法职责,组织制定丹霞地貌保护综合执法工作制度,统筹协调丹霞地貌保护综合执法工作。

市林草、生态环境等负有丹霞地貌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破坏丹霞地貌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先行制止,并移交有权处理部门依法查处。有权处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情况反馈移交部门。

第六条政府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丹霞地貌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做好丹霞地貌管理与保护、利用与开发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名录与规划

第七条资源调查及名录编制】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开展丹霞地貌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市林草局会同张掖丹霞地貌保护管理局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丹霞地貌资源系统调查,建立丹霞地貌数据库和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形成统一完整的张掖丹霞地貌保护名录,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张掖丹霞地貌保护名录分为重点保护名录和一般保护名录。对保护名录中的丹霞地貌,应当划定保护控制线,确定保护范围。

张掖丹霞地貌保护名录及其保护范围需要调整的,应当遵守本条规定。

第八条【名录范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丹霞地貌,应当列入重点保护名录:

(一)位于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内的;

(二)位于地质公园、地质遗迹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内的;

(三)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中集中连片,需要整体性、系统性保护的区域。

前款规定及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之外的丹霞地貌列入一般保护名录。

第九条编制规划张掖丹霞地貌保护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丹霞地貌保护管理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编制丹霞地貌保护管理专项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相衔接,并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或者擅自改变丹霞地貌保护管理专项规划。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条规划的实施与执行】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丹霞地貌保护管理专项规划的具体组织实施及统一监督管理。

张掖丹霞地貌保护管理局、市县(区)自然资源局、市县(区)林业和草原局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严格执行张掖丹霞地貌保护管理专项规划,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十一条设立界桩界碑】张掖丹霞地貌保护管理局按照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丹霞地貌保护名录及其专项规划,设置统一的界桩、界牌,标明丹霞地貌名称、级别、保护控制线、责任单位及投诉举报电话等;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路网进行区隔。

禁止擅自移动、毁损界桩、界牌、路网。

第十二条特许经营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充分调查评估的基础上,允许单位和个人在丹霞地貌合理开发区内有偿取得丹霞地貌特许经营权,依法获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张掖丹霞地貌保护管理局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明确特许经营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建立丹霞地貌特许经营权定期评估制度。张掖丹霞地貌保护管理局定期组织相关机构对特许经营行为进行评估,对违反特许经营协议的,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报请原批准的人民政府依法收回特许经营权。

第十三条禁止性行为】在丹霞地貌重点保护名录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开矿,包括开山、采石、采砂、采土、钻探;

(二)开荒、烧荒、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等活动;

(三)修坟立碑;

(四)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五)排放有害、有毒的污水和废气;

(六)修建与地质遗迹无关的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

在丹霞地貌重点保护名录范围内,属于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保护,不属于自然保护地的按照《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进行严格保护。

第十四条经批准的行为在丹霞地貌一般保护名录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第十三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行为;从事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及下列行为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教学实践、科考研究;

(二)影视作品拍摄;

(三)设置、张贴广告;

(四)在指定区域搭建帐篷;

)其他不影响丹霞地貌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丹霞地貌一般保护名录范围内,不得违反张掖丹霞地貌保护管理专项规划的要求开展相关活动。

第十五条减灾防灾】张掖丹霞地貌保护管理局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相关应急预案,提高防灾减灾能力。

第十六条生态效益补偿】市、县(区)人民政府对丹霞地貌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因履行丹霞地貌生态保护责任所增加的支出和付出的成本,予以适当补偿。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因特许经营行为而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补偿。

具体补偿办法和标准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形象标识及宣传推介】张掖丹霞地貌保护管理局应当依法申请注册张掖丹霞地貌形象标识,对其商业目的使用和非商业目的使用加强管理。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在宣传推介和使用张掖丹霞地貌冠名时,应当征得张掖丹霞地貌保护管理局同意,并且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有关规定。

张掖丹霞地貌保护管理局应当制定张掖丹霞地貌品牌宣传推介计划和方案,积极开展对外合作交流,提高影响力和知名度。 

第十八条生态环境监管】 市、县(区)生态环境、林草、水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丹霞地貌生态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

张掖丹霞地貌保护管理局应当建立日常巡查管护制度,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丹霞地貌环境质量状况。

第十九条公众参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丹霞地貌,有权制止、检举破坏丹霞地貌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市人民政府对丹霞地貌保护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张掖丹霞地貌保护管理局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等,明确受理范围和职责。

第四章? 利用与开发

第二十条利用开发原则】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丹霞地貌自然生态系统整体性、系统性以及内在规律,坚持丹霞地貌原生态利用,确保丹霞地貌原真性、完整性得到有效保护。

第二十一条基础设施建设】张掖丹霞地貌保护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市县(区)国土空间规划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张掖丹霞地貌保护管理专项规划分别制定丹霞地貌范围内公路、电力、通信、供水、医疗、科教、旅游等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以及获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组织实施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提升服务能力。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审批】重点保护名录和一般保护名录范围内的丹霞地貌利用开发实行产业准入清单制度。

张掖丹霞地貌保护管理局应当加强丹霞地貌范围内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丹霞地貌范围内的特许经营项目以及其他所有建设项目,都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丹霞地貌保护管理专项规划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以及产业准入清单,并经环境影响评价、地貌景观质量影响评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后,报请自然资源等相关主管部门取得规划许可和建设施工许可等相应证件,方可施工。禁止未批先建、批建不符。 

市、县(区)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在审批涉及丹霞地貌保护与开发利用的项目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行业土地利用管控要求,并征询张掖丹霞地貌保护管理局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三条已有建设项目的管理】张掖丹霞地貌保护管理局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对丹霞地貌保护范围内已有景区、建设项目、矿山、采石场、取土场、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现状调查,定期开展相关丹霞地貌保护与利用成效评估和论证工作,科学合理制定相应的清理整顿和修复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资源有偿使用费】实行张掖丹霞地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对使用者依法征收有偿使用费。有偿使用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擅自移动界标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界桩或者其他边界标识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并造成其他损害后果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对开矿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风景名胜区条例》或者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开荒、烧荒等行为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丹霞地貌保护执法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三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自然保护区以外的丹霞地貌范围内采药的,由市、县(区)林业和草原局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非法开垦草原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市、县(区)林业和草原局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修坟立碑行为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由丹霞地貌保护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对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等行为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由辖区乡镇政府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地貌损害修复责任】 ?对丹霞地貌造成损害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法定机关组织可以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令损害责任人修复被损害的丹霞地貌,组织对修复情况进行评估验收。? 

第三十一条援引条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出台规划名录】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条例正式实施后六个月内编制公布张掖丹霞地貌保护名录,一年内编制公布张掖丹霞地貌保护管理专项规划。

第三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XX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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