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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地区志(远古-1995)上卷·第三编 经济(一)》

来源:《张掖地区志(远古—1995)上卷》日期:2021-10-08

第六章???税???务


第二节??税?制


一、税收管理体制

1949年9月至12月,张掖分区沿用旧税法。1950年,专区贯彻执行政务院制定颁布的全国性税收条例和财政部公布的各种税收条例细则。属于地方税的减、免和稽征办法,按甘肃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1958年6月,国务院公布《关于改进税收体制的规定》,将地方固定收入的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管理权限下放到省一级。专区执行甘肃省规定的减、免税措施及税目、税率的调整。对中央和地方实行分成收入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所得税等4种税收和管理权限,仍按照中央集中掌握执行。

1961年,张掖专区按照甘肃省财政厅的规定,对税收作了一些具体规定:对少数手工业者、小商小贩、缴纳房地产税的居民,其中确有困难的,可给予定期或定额减税、免税;对个体

手工业者、小商小贩、残存的资本主义工商业者、临时商业,在省规定的范围内加成征收;其他减免权限一律报省批准。

1977年11月,地区根据甘肃省税收管理权限作出具体规定:对5种地方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屠宰税)征收范围的确定,税率、税额变更和税种停征,按甘肃省革命委员会决定执行;对灾区社队组织社员从事生产自救性的产品,除烟、酒、糖外,可给一年内的减、免税;对临时性经营按规定征税外,视其情况,由征收单位在加成幅度1~10成、加倍幅度1~5倍范围内酌情加征;对投机倒把必须补税罚款的,罚款按征税在1~5倍幅度内由县税务局具体确定。

1981年1月,地、县税务部门贯彻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平衡财政收支,严格财政管理的决定》,在税收管理权限上实行集中统一的原则。1989~1993年,全区各级税务部门执行国务院

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的规定和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改革现行地方财政包干体制。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具体内容:中央与地方收入,在划分事权的基础上划分,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税。中央固定收入税种有: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缴纳的收入(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利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上缴利润等。地方固定收入包括:营业税(不含中央固定收入中列举应缴的)、地方企业所得税(不含上述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地方企业上缴利润、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农牧业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遗产和赠予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种划分,大部分资源税作为地方收入。证券交易税,中央与地方各分享50%。为明确中央和地方收入的管理权限,国务院决定分设两套税务机构,分税种确定各自的税收管理权限或范围。国家税务机构负责征收和管理的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证券交易税、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各项税收以及外籍人员(含华侨、港澳台同胞)的个人所得税、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各项税收、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地方税务机构负责征管的税种指地方固定收入中所包括的所有税种。此外,还负责资源税的征管。新税制运行的同时,取消对某些行业提价收入不征税的政策。中央税和全国统一实行的地方税立法权集中在中央。

二、税制改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先后进行过六次重大改革:

【建立新税制】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统一全国税政,建立新税制。全国除农业税外,征收14种税。张掖专区征收的税种有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盐税、薪给报酬所得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行业消费税、存款利息所得税、使用牌照税等。

1950年12月,各县开始全面贯彻国务院调整后的工商税制,主要内容是:将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为城市房地产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和遗产税暂不开征;将货物税、印花税税目进行简并;降低所得税、部分货物税、城市房地产税等税率,公布各税种暂行条例。1951年4月,开征棉纱统销税。

【修正税制】1952年12月,政务院在“保证税收,简化税制”的原则下,对原有工商税制进行修正。修正税制后,各县征收的税种有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牲畜交易税、文化娱乐税、屠宰税、盐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利息所得税。

【改革税制】1958年9月,国务院对税收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张掖专区于1959年停征存款利息所得税;1962年开始征收集市交易税;1963年调整工商所得税的负担,并相应改进征收办法;1966年10月停征文化娱乐税。至1972年,全区征收的税种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集市交易税、盐税。

【简化税制】1972年3月,财政部报经国务院批准,从1973年1月起在全国试行简化税制。张掖地区征收的税种有:工商税、工商所得税、盐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

【利改税与全面税制改革】利改税是将国营企业过去上缴利润改为征收所得税。

第一步利改税。从1983年10月起,辖区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和财政部颁发的《关于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暂行规定》,对国营企业试行利改税,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

第二步利改税。从1984年10月1日起,全区贯彻执行《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对工商税制进行全面改革。把原来的工商税分解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开征资源税,设立城市维护建设税,恢复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对有盈利的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对国营大、中型企业税后盈利较多的,再征收调节税。

全面税制改革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张掖地区从1978~1993年经过全面税制改革,征收的税种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调节税、奖金税、盐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资源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以及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教育费附加。

【规范税制与国际税制接轨】1994年1月1日起,全区全面施行国务院改革的新税制,即: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流转税、其他税种等;执行国务院决定,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和向国营企业征收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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