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日期:2020-02-26
第一步:申请
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士兵,需要参加社会保险或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持下列申请材料,及时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填写《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表》,办理参保或补缴申请手续。提交材料如下:
1.入伍批准书或应征公民入伍政审表等入伍证明材料主件(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2.退出现役登记表(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如在多个地区参保的,须提供多地缴费证明或个人账户查询单等缴费记录凭证。
注:材料1.2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管理的不需要提供。
第二步:核查
1.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查申请人服役经历和退出现役方式,将个人信息及申请材料扫描件录入《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信息系统》后,提交人社、医保、民政部门。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信息系统》,对申请人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情况(含异地参保缴费情况)、断缴时间及单位和个人应补缴金额进行核查认定。民政部门通过《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信息系统》,对申请人是否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身份进行核查认定。然后将结果反馈至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3.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将有安置单位的退役士兵信息提交国资委、工信、市场监管部门,核查安置单位是否有缴费能力,并将评估认定意见反馈至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无安置单位的不再向相关部门提交,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认定。
4.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打印《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办理表》,送相关部门加盖公章后留存。
第三步:补缴(医疗保险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补缴)
1.有缴费能力的单位,由单位代扣个人应缴部分资金后,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补缴手续。
2.无缴费能力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单位应缴部分和困难人员个人应缴部分补助资金,并收取个人应缴部分资金,待财政部门拨付补助资金后,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补缴手续。
3.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及时告知退役士兵补缴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