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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甘肃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甘肃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解读
索引号
620700039/2023-00133
文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市自然资源局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生成日期
2023-11-16 15:07:00
是否有效

一、出台背景

2012年12月4日印发的《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甘国土资发〔2012〕274号),随着2018年机构改革自然资源管理职能的变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上位法律法规的修订,该《裁量权实施标准》已与上位法不相适应,亟需更新出台符合上位法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二、制定目的

全面贯彻落实国办《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本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确保行政处罚公正、合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升自然资源行政处罚执法水平。

三、主要内容

《甘肃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由正文“实施办法”和附件“裁量基准”两部分组成。

正文部分包括总则、裁量规则、监督管理、附则等4章17条。(一)总则部分共5条,主要明确了制定办法的目的、定义、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以及禁止情形。(二)裁量规则部分共4条,包括裁量的2项量罚原则、不予处罚的6种情形、从轻或减轻处罚的6种情形、从重处罚的10种情形。(三)监督管理部分共4条,规定了裁量不当的应当及时、主动改正,纠正形式、应当追责的具体情形以及相关人员的追责机制。(四)附则部分共4条,规定了适用规则、裁量阶次、调整修正、依法公开和施行日期。

附件部分内容为《甘肃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按照土地类、矿产类、测绘类、规划类等4个执法领域分别制定了裁量基准,共94项(其中土地类19项、矿产类39项、测绘类30项、规划类6项)。“裁量基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所涉及的行政处罚事项,按照“较轻”“一般”“较重”“严重”4个裁量阶次,根据违法情形的轻重程度,分别予以了明确。

附件: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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