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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甘肃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政策解读
索引号
620700039/2023-00138
文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市自然资源局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生成日期
2024-01-10 10:38:15
是否有效

2023年9月3日,省人民政府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23〕55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明确了我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区片级别。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调整依据及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建立完善征地补偿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调整机制,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我省于2022年3月启动标准调整工作。

二、调整成果

调整后,全省平均区片综合地价为47311元/亩,2020年平均地价42501元/亩,涨幅为12.43%,其中,嘉峪关市涨幅最小为9.05%,甘南州涨幅最大为23.08%,其余市(州)涨幅在10%~15%之间。调整后,全省“区片综合地价”最高为兰州市城关区Ⅰ区片,385314元/亩,最低为甘南州迭部县IV区片,9966元/亩。

三、新旧标准衔接问题

为做好标准公布实施前后补偿标准衔接和落实工作,省自然资源厅先后印发《关于做好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工作完善建设用地报件材料的通知》(甘资用函〔2023〕188号)、《甘肃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区片范围》(甘资发〔2023〕145号),明确了片区划定的具体范围,确保征地补偿中新旧标准平稳过渡。

四、主要内容

(一)保障权益

区片综合地价调整遵循维护权益、同地同价、公众参与的原则,体现了对被征收土地权利人的公平、合理补偿,充分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同一征地区片上附设的区片综合地价不因征地目的或征后规划用途不同而有所差异。相同区片内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地类应执行同一补偿标准,对实践中确有差异性需求的,在区片价成果中清晰界定了针对农用地具体地类的地类调节系数。调整过程中,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个人等各方面意见;调整成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二)明确标准

区片综合地价的构成包括土地补偿费占比40%、安置补助费占比60%,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其他补偿费用。

(三)调节系数

根据土地利用的差异性设置调节系数:1.征收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按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补偿;2.征收未利用地按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1倍补偿;3.除牧区牧草地明确价格的,其余非牧区农用地中牧草地按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4倍补偿;4.其他草地按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2倍补偿;5.占用国有林地的按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60%支付,征收集体的按70%支付;6.经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2倍补偿;7.占用湿地的按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2倍补偿;8.占用国有农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的补偿,参照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执行;9.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不予补偿。

调整成果既有利于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乡村振兴,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又考虑到地方诉求,利于基层工作、顺应群众意愿。

附件: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区片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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