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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社会救助与就业和社会保险等信息共享核查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620700063/2024-00018
文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0-08-22 16:20:00
是否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现就开展社会救助与就业和社会保险等信息共享核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各地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抓紧建立完善两部门信息共享核查机制,通过共享实现对申领相关待遇资格的辅助核验,简化优化业务流程,支持社会救助、就业和社会保险的高效服务,方便群众及时获得民生保障。

二、工作内容

(一)共享内容。

1.为做好社会救助家庭成员参加社会保险信息核对等工作,民政部门提供社会救助家庭成员个人身份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查反馈参保地行政区划代码、参保单位名称、参保险种类型(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个人缴费状态、个人缴费基数(档次)、个人待遇领取状态、个人待遇领取金额(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等信息。

2.为做好对社会救助对象的就业帮扶工作,落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扶贫政策,民政部门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享社会救助家庭中劳动年龄内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身份信息等,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服务和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服务工作。

3.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开展婚姻登记、殡葬、失业登记、农民工等其他信息共享工作,支持相关工作开展。

(二)共享方式。

各地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优先依托本地区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信息在线交换,也可根据数据共享量级、交换频次等实际需求,构建两部门间数据共享交换机制,通过系统接口对接或系统批量比对的方式开展。不具备系统对接条件的,可暂时采用线下交换方式,并加快过渡到系统对接方式。两部门查询后按约定方式、约定期限向对方反馈数据,约定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

(三)共享层级。

各地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优先在省级层面开展全省份范围的信息共享,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根据数据管理层级因地制宜开展信息共享。民政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进一步加快推进部级层面“总对总”共享核查机制,支持跨省份共享核查需求。

(四)共享责任。

各地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依法依规开展共享,各类共享数据仅用于支持本业务领域的民生保障工作,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信息核查类的共享应取得当事人授权。在信息共享中不断提升数据准确性、信息交换及时性和信息核对科学性,确保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定期对共享工作开展情况和共享数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合规性。

(五)共享异议处理。

当事人对核查信息有异议的,民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沟通,对相关共享信息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由数据使用部门及时告知当事人。对于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当事人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异议处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大力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加快建设部门协同的信息共享核查机制。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制定具体方案,规范共享内容、方式、时限、频次和结果使用等,确保共享工作取得实效。

(二)夯实工作基础。各地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的相关工作流程和制度,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软、硬件设备,保证数据共享工作的稳定、及时、高效、安全。

(三)做好安全保护。各地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信息安全保护,健全人员管理、设备使用、办公场地出入等规章制度,定期对相关工作人员开展保密和安全宣传教育。对违规使用、泄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分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民 政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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