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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620700112/2024-00111
文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市政务服务中心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3-02-15 17:45:00
是否有效

《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保局、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局、乡村振兴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民政部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2〕83号),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实现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大低保扩围增效力度

(一)规范低保准入条件。按照《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和《甘肃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甘民发〔2021〕93号)对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相关规定,在综合考虑申请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刚性支出等基础上,做好城乡低保对象的审核确认工作。不得以特定职业或者以患病伤残、高龄老人、优抚对象、计划生育家庭、单亲家庭等特殊身份为由,未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直接认定申请家庭符合或者不符合条件;在调查申请对象家庭财产状况时,不得在规定范围以外随意附加非必要限制性条件。申请家庭符合条件的,要将整户纳入城乡低保范围,不得仅将个别家庭成员纳入保障范围。在核算申请家庭收入时,要客观考虑家庭成员实际情况,不能简单的采取“劳动力系数”“最低工资标准”等方式核算。特别是对有劳动能力,但受外部条件限制不能务工或就业,超过6个月无法获得收入或收入骤降、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城乡居民,要据实核算收入,凡符合低保条件的,全部纳入城乡低保范围。

(二)做好“单人户”施保工作。对城乡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继续按照《甘肃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甘民发〔2021〕93号)相关规定落实“单人户”施保政策。除上述对象外,所有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均可单独提出低保申请,其中,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评估认定时,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给付的供养费用,可以视情适当予以豁免,豁免范围和标准由市(州)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

)完善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建立健全城乡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认定条件动态调整机制,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调整。根据《甘肃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办法》(甘民发〔2020〕62号)和《甘肃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甘民发〔2021〕93号)相关规定,综合考量家庭财产市值、实际营收情况以及其家庭实际生活状况等,实事求是地予以认定。对于维持城乡低保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时予以适当豁免。同时,对家庭成员必需的就业成本和因病、因残、因学、因灾害和意外事故,以及婴幼儿、孕产妇、老年人等特殊人群的营养费,学龄前儿童和生活不能自理残疾人、重病患者、老年人的照护费,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特殊教育学校的因学生活费等家庭刚性支出按照“分梯度、按比例”的原则可予以适当扣减。在申请环节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书面形式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法律责任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可不再索要有关证明,直接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工作。

)落实低保渐退政策。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给予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新冠感染疫情防控期间,可根据疫情形势和保障对象实际困难,适当延长渐退期。城乡低保家庭成员死亡后,应当自其变动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家庭状况进行核查,并办理完成低保金增发、减发、停发等相关手续。

)细化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是指不符合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5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放宽到2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一是银行存款、现金、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金融资产总额不超过“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元/人月)×家庭人口(人)×24(月)”的计算数额。二是居住用房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再无其它商品房、商铺、车库(位)、出租类不动产等。家庭已拥有1套(栋)居住用房,同时父(祖)辈留下祖屋且家庭成员不作居住和出租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三是无5万元以上(购车价)消费型机动车或大型农机具(不包括已损坏废弃车辆和农机具)。有购车票据的,按票据金额确定购车价;没有购车票据的,按当时市场价确定。四是无经商登记信息。若家庭成员名下查询到经商登记信息,但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当地低保边缘人口认定标准的,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可视为无经商登记。

二、进一步加强急难临时救助

(一)加强对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的临时救助。对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返岗复工、重新就业、连续3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调查后符合条件的,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救助标准参照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执行。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人社部门加强临时救助与就业政策、失业保险的政策衔接,帮助有劳动能力的临时遇困人员渡过难关。

(二)加强对其他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群众的临时救助。对受疫情影响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相关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及时通过临时救助给予帮扶。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等困难群众中的新冠感染患者、因家庭成员被隔离收治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根据需要可采取“先行救助”的方式直接给予临时救助。简化临时遇困外来人员申请临时救助程序,缩短审批时限,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做到凡困必帮、有难必救。对符合条件的低保边缘家庭中的未就业大学生、创业失败大学生,经本人或者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申请,由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给予临时救助等相应救助帮扶。加强临时救助与受灾人员救助政策的衔接,对经过应急期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较大困难的受灾群众,及时给予临时救助,防止因灾返贫。

三、健全完善工作机制

(一)健全易地搬迁与救助保障衔接机制。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摸排统计,做好易地搬迁困难群众迁入地与迁出地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衔接工作。搬迁至城镇地区的农村低保对象,如果同时失去承包土地、山地、林地和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可视情转为享受迁入地城市低保。搬迁至城镇地区的农村特困人员,可转为享受迁入地城市特困救助供养。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变更保障类别、供养方式、救助标准、补助水平,防止困难群众因易地搬迁造成漏保(养)、脱保(养)、断保(养)或者重复纳入的情况。

(二)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要切实履行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职责,健全完善核对项目,规范核对流程,加快实现民政系统内部涉及婚姻、殡葬等信息互通共享。加大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力度,推动车辆、不动产登记、银行存款、公积金养老金缴纳、市场主体登记、死亡等信息比对。通过全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对城乡低保、特困供养范围的家庭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进行核查,县(市、区)核对机构对新纳入保障范围的对象要开展实时核对,市(州)核对机构对本辖区内各县(市、区)已纳入保障范围的对象每月要复核一次,省级核对机构每月要对市(州)核对数据量开展核查,同时梳理汇总各地核查出的问题数据,及时反馈省级社会救助工作管理机构和各市(州)核对中心。对保障对象家庭情况发生明显变化的(低保家庭成员死亡的除外)要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保障类别调整和低保金、特困供养金增发、减发、停发等相关手续。对新申请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家庭或个人,要切实做到“凡进必核”,严把救助对象准入的前置关口。完善异地协同查询核对机制,及时办理其他地区发来的核对请求。

(三)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机制。进一步拓展全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应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工作衔接和数据共享,将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人口、防返贫监测对象、登记失业人员、已登记办证困难残疾人、新入学困难大学生、患重特大疾病和慢性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等特殊困难家庭或者人员,全部纳入动态监测范围。加强与乡村振兴部门的协同配合,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与防止返贫动态监测数据对接机制,每月开展一次数据比对筛查,对未纳入农村低保或农村特困供养范围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户等加大摸底排查力度,及时将其中符合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各地对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反馈的红色、橙色预警信息,要按时限要求逐一入户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相应救助保障范围;对黄色、蓝色信息涉及的家庭及个人,要予以关注,符合条件的也要给予相应救助帮扶。各级民政部门在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同时,要加强社会救助资源统筹,根据困难群众实际需要,及时将救助信息推送至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及时有针对性地给予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形成救助帮扶合力。

四、规范办理流程

(一)明确办理期限。各地要严格执行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审核确认办理期限。城乡低保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如遇公共突发事件和公示有异议、人户分离、异地申办或者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难度较大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要按照各环节的具体时限要求,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自收到核对提请后3个工作日内启动信息核对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特困人员认定工作要在受理之日起3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支出型临时救助审核审批工作要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急难型临时救助可“先行救助、后补手续”,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办理环节,直接予以救助。

(二)落实公示、公布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提出的初审意见,应当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城乡低保审核确认或特困人员认定完毕后,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在申请人家庭所在的村(社区)公布申请人姓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保障金额等信息。信息公示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

(三)优化非本地户籍人员救助申请程序。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既有本省的又有非本省的,或者户籍均在本省但不在同一市(州)、县(市、区)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低保申请或者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申请;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受理地县级民政部门要提请经常居住地民政部门配合调查核实(需开展跨省调查的,可向省级社会救助工作管理机构和核对机构提出申请)。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提出低保申请或者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申请。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全面推行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救助,为临时遇困群众救急解难。

五、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牵头统筹职责,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要将做好低保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来抓,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压紧压实工作责任。要加强与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工作协同、数据共享和资源统筹,夯实工作基础,精准认定对象,提升数据统计质量,提高社会救助效益。

(二)强化资金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责,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在重要位置,落实属地责任,加强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工作资金保障,统筹使用各级财政安排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扎实做好低保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

(三)提升经办能力。各地要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在村级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开展经常性的业务培训,通过政策解读、专家授课、案例培训、经验介绍等方式,增强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对政策的理解和把握,提升服务水平。

(四)建立社会救助领域信用体系。各地要加强社会救助领域信用管理,引导鼓励社会救助对象诚信申报。强化申请或者已经获得低保家庭的如实申报义务。申请人要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等状况。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家庭成员要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超过3个月未主动告知的,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进行批评教育。对于发现条件不符合的,要决定停止低保;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的,要决定停止低保,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低保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加大宣传监督检查力度。各地要加强对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宣传和政策落实的指导监督,确保政策落地落实、工作规范有序。深入开展社会救助领域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综合治理,严肃查处虚报冒领、截留私分、挤占挪用、贪污侵占救助资金,以及“人情保”“关系保”、吃拿卡要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对发现的问题线索,及时移交同级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处理,切实守护好困难群众的每一分“保命钱”。要结合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审计整改、社会救助综合治理等工作安排,加强对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工作的监督检查。鼓励建立完善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基层社会救助干部担当作为。

???

甘肃省民政厅

中共甘肃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乡村振兴局

202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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