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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 甘肃省文物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公共图书馆系统古籍类文物定级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620700044/2023-00028
文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市文广旅游局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3-03-13 15:25:38
是否有效

甘文旅厅办字〔2023〕31号

各市(州)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门,兰州新区商务和文化旅游局,省图书馆(省古籍保护中心),各有关单位:

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甘肃省文物局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共图书馆系统古籍类文物定级指南〉的通知》(办公共发〔2022〕181号)要求,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公共图书馆系统古籍类文物定级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开展相关工作。

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

甘肃省文物局

2023年2月28日

甘肃省公共图书馆系统古籍类文物定级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共图书馆系统古籍类文物定级指南〉的通知》(办公共发〔2022〕181号)要求,建立法定职责明确的古籍保护安全保障体系,全面加强古籍类文物保护,提升古籍保护水平,高质量完成我省公共图书馆系统古籍类文物定级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护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做好古籍和文物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遵循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古籍类文献存藏利用和文物保护管理规律,规范古籍利用,全面提升古籍保护、古籍修复质量和水平。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尊重规律。开展古籍类文物定级,不改变古籍原有权属、管理体制和工作要求。

2.坚持科学规范。古籍类文物定级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标准,做好科学、客观、规范、定级依据充分翔实、定级材料完整、定级过程可溯。

3.坚持有序推进。各级公共图书馆在开展古籍类文物定级时,可分阶段、分重点进行,优先对珍贵古籍特别是保存条件欠妥的珍贵古籍开展文物定级和建档、备案。

4.坚持依法管理。完成定级后的古籍类文物,保护利用时遵守文物保护有关规定,确保安全、合理、规范利用。

(三)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全省公共图书馆馆藏普通形制汉文古籍类文物。

二、定级工作依据

古籍类文物定级遵循《文物藏品定级标准》(文化部令第19号,2001年)要求,对照国家标准《汉文古籍特藏藏品定级第1部分:古籍》(GB/T31076.1-2014)(以下简称古籍定级国家标准),规范展开。

古籍类文物建档、备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行业标准《文物藏品档案规范》(WW/T0020-2008)等规定和标准展开。

三、定级工作方法

(一)梳理古籍基础信息,建立古籍类文物目录,对照古籍定级国家标准对馆藏古籍进行定级。原已按照古籍定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古籍定级标准》(WH/T 20-2006)定级为一、二、三级古籍的,可不再重新定级。未定级的古籍或已定为普通古籍经重新鉴定认为价值符合珍贵文物定级标准的古籍,严格按照古籍定级国家标准进行鉴定、定级。

(二)定级为一、二、三级古籍的对应直接套转为一、二、三级珍贵文物,定级为普通古籍的对应直接套转为一般文物。

(三)完成古籍类文物定级后,按照《文物藏品档案规范》及时完善古籍藏品档案信息,并在属地文物行政部门指导下,开展文物建档、备案。其中,一级文物藏品档案由省文物局报国家文物局备案,二、三级文物藏品档案报省文物局备案。

四、组织实施

(一)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成立包括古籍、文物等领域专家组成的省级联合专家组,指导各级公共图书馆开展古籍类文物定级、建档和备案工作。

(二)各市(州)文化和旅游部门要统筹推进本地区古籍类文物定级工作,加强对定级工作的检查指导。在开展工作中应加强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宣传贯彻,为各级公共图书馆提供建档、备案等专业指导。

(三)省图书馆(省古籍保护中心)要充分发挥作用,加强业务指导,承担相关咨询和定级业务培训工作。

甘肃省公共图书馆古籍类文物定级省级联合专家组成员名单

马 德 敦煌研究院研究馆员

徐双定 甘肃省古籍保护中心主任(研究馆员)

韩春平 兰州大学图书馆研究馆员

许 琰 西北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

赵兰香 西北民族大学图书馆研究馆员

曾雪梅 甘肃省图书馆研究馆员

钮婉姮 西北师范大学图书馆副研究馆员

王南南 甘肃省博物馆副研究馆员

邵正春 甘肃省图书馆副研究馆员

李 辉 甘肃省图书馆副研究馆员

曹有林 甘肃省图书馆馆员

陈润莉 甘肃省图书馆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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