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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高质量推进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查审批的通知
索引号
620700039/2024-00020
文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市自然资源局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生成日期
2024-02-21 09:21:30
是否有效

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自然资源局:

为持续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强化建设项目要素保障,高质量推进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查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710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信用承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甘政办发〔2022〕104号)、《甘肃省自然资源厅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矿产资源保障能力的若干措施》(甘资字〔2023〕78号)等规定,就高质量推进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查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遵循基本原则,把握审查审批要义

(一)坚持保护资源与保障发展并重。全面加强建设项目选址论证,避免压覆或尽可能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积极构建重要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保障重大建设项目顺利实施、重大工程安全运行的“双赢”局面。

(二)坚持靠前服务与便捷高效并举。市县自然资源局积极作为、靠前服务,项目建设单位从选址阶段充分利用“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查询系统”,优化选址方案,避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积极构建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协调沟通机制,融合推进线上线下服务,便捷高效开展审查审批工作。

(三)坚持科学论证与依法压覆同步。建设项目范围压覆重要矿产资源,与矿业权、基金项目等范围重叠,应按行业规范科学论证。确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按国家标准规范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科学确定压覆资源量,严格执行先评审、后审批、再备案的程序。

二、明确管理范围,提升审查审批效率

(一)重要矿产资源矿种界定

重要矿产资源包括《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种矿产和钒、钛、晶质石墨、重晶石、萤石、菱镁矿、玻璃用石英岩、凹凸棒石黏土等8种我省优势矿产。炼焦用煤、富铁矿、铬铁矿、富铜矿、钨、锡、锑、稀土、钼、铌钽、钾盐、金刚石等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区原则上不得压覆,但国务院批准的或国务院组成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批准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含下放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除外。

(二)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范围

论证后确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以项目为主体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建设单位对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评估范围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建设项目安全保护要求确定,无行业规定的,一般按建设项目用地边界外扩300米确定压覆范围,地下开采的煤矿按《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执行。

(三)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情形

建设项目压覆区内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应按规定报批。未经省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确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由省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矿山企业在其本矿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不需审批。

(四)不作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情形

1.建设项目范围与重要矿产资源矿业权重叠但不影响正常勘查、开采活动,并签订互不影响协议的;

2.建设项目仅压覆潜在资源的;

3. 建设项目压覆垂深1200米以下重要矿产资源的;

4.线型工程项目建设在先,被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在后,与之并线的新建同类项目,未超出原有建设项目影响范围的;

5.公路旧路改造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矿产地、财政出资勘查项目区块内的重要矿产资源,未提高公路等级,建设单位出具承诺函的;

6. 陇东地区建设项目压覆煤炭矿产地、财政出资勘查项目区块内的煤炭资源,建设单位出具承诺函的;

7.建设项目压覆地热、矿泉水、卤水型矿盐等水气矿产勘查范围、矿区范围,但未压覆探采结合井的;

8.被压覆的重要矿产资源经论证、批准30年内暂不开采,不影响建设项目正常施工、运营,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达成一致意见的,暂不作压覆处理。

三、严格管理权限,规范审查审批程序

(一)审查审批权限

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或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除外)累计压覆已查明资源量达大型规模(现行DZ/T0400-2022)以上,或上述资源量规模达到大型矿区并且压覆占三分之一以上的,由省自然资源厅初审,报自然资源部审批。

自然资源部审批登记以外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审批登记。市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查审批登记的初审工作。

(二)审查审批意见有效期限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查审批意见有效期1年。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可由市州自然资源局出具“建设项目用地及评估范围、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矿业权设置均无变化”书面意见,有效期可顺延1年,顺延期满,须重新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查审批手续。

(三)市县自然资源局职责

市县自然资源局应加强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协调服务,指导、协调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依法依规、合理高效签订互不影响、补偿等协议,在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论证中主动作为,严格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及部门技术要求,协调、督促建设单位及矿业权人开展论证,确保论证结果的科学性、有效性。市县自然资源局自收到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查审批报件10日内完成初审,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查审批。

四、实施分类管理,优化审查审批工作

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按特定区域和单独选址分类管理。特定区域项目指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和省级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等)、特色小镇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集中连片开发区域的建设项目;单独选址项目指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集镇和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进行建设的项目(含能源、交通、水利等)。

(一)单独选址项目管理

单独选址类建设项目经查询论证后,无法避让、确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自行或委托专业技术单位以项目为主体,开展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编制、送审评估报告,逐级上报省自然资源厅。

(二)特定区域项目管理

特定区域完成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调查评估,经市自然资源局初审,省自然资源厅审查审批通过后,纳入“白名单”进行管理,“白名单”内的建设项目不再办理单个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查审批手续。特定区域内查明矿产资源及矿业权设置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修正审查审批意见。尚未开展调查评估及新增的特定区域,市县自然资源局统筹协调,由特定区域管理机构开展调查评估工作,经审查审批后适时纳入“白名单”管理;已经完成审查审批的特定区域,经省自然资源厅重新复核后,统一纳入“白名单”管理。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将特定区域“白名单”纳入“一张图”,实现清单化、动态化管理。

五、线上线下融合,提高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一)靠前服务,充分发挥查询系统的查询功能

市县自然资源局要广泛宣传“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查询系统”的重大意义,使各项目建设单位能够全面、准确的掌握系统各项功能。建设项目要从选址阶段开始,务必充分利用甘肃政务服务网“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查询系统”,查询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情况,优化项目选址,尽可能避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二)便捷高效,规范查询系统出具审查意见的有效性

建设项目可研批复或项目核准后,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可启用“报告生成”功能,直接生成“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查意见”,有效审查意见应包含建设项目坐标、批复文件等内容,且具有防伪二维码和甘肃省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查专用章。审查意见有效期1年,审查意见期满、项目选址变更等特殊情况,可再次查询,重新申请生成审查意见。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可凭在线出具的审查意见直接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三)融合推进,完善查询系统数据库更新机制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健全查询系统数据库动态更新机制,及时更新查询系统数据库。市县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矿业权、上表矿区、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和已批准拟公开出让矿业权信息,确保查询系统数据库登记的信息及时更新,实现线上线下融合推进压覆矿审查服务工作。

六、健全补偿机制,切实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建设项目压覆矿业权的,按照“政府指导、业主配合、平等协商、依法解决”的原则协商补偿相关事宜。

(一)补偿范围

补偿范围参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以矿业权实际发生的勘查开发投入为基准,原则上应包括矿业权人对压覆的矿产资源在当前市场条件下应缴的出让收益(无偿取得的除外)、压覆矿产资源分担的勘查投资、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搬迁相应设施等直接损失。

(二)补偿情形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矿业权,经评估导致其压覆区内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应给予补偿;签订互不影响协议、不作压覆处理的,不予补偿。建设项目与矿业权重叠,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但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造成实质影响的,协商解决。

(三)补偿依据

矿业权人负责提供勘查投入证明材料、对后期勘查开采有影响的证明材料、评审备案的地质报告等相关资料作为补偿依据。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补偿双方协商有争议的,可由双方委托共同认可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可作为补偿依据。

(四)补偿主体

建设项目法人是压覆矿业权的补偿主体,承担补偿义务。补偿过程中可申请项目所在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协调补偿事宜,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签订补偿协议,协议包括但不限于矿业权人同意放弃压覆范围及资源量等相关内容。

建设单位申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查审批登记后,矿业权人应及时申请办理缩减勘查范围、矿区范围或注销矿业权。涉及生态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的,矿业权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必须完成恢复治理工作。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原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甘国土资储发〔2010〕27号)和《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特定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调查评估做好压覆审批服务的通知》(甘资规发〔2020〕9号)同时废止。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2月4日

附件: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高质量推进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查审批的通知word版??pdf版

?????《关于高质量推进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查审批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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