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等11部门《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和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农业农村厅等11部门《关于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实施意见》(甘农发〔2019〕271 号)精神,为规范我市家庭农场的名录管理,推动全市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2020年欧洲杯投注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家庭农场定义
本《办法》所指的家庭农场,是指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以家庭成员(包括姻亲、血缘关系或法律上的继、养关系)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含农、林、牧、渔业,下同)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符合条件的种养大户、专业大户等规模农业经营户,也包括已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且名称中应含有“家庭农(林、种植、养殖)场”字样。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所指的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以下简称“名录系统”),坚持“农户自愿、主动服务、应录尽录、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被纳入县级名录库的家庭农场,方可按规定申报参评各级家庭农场示范农场。本《办法》主要包括录入条件、录入内容、名录注销三大内容:
录入名录系统的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土地经营权合法稳定。
(三)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措施规定。
(四)经营规模适度。原则上:从事种植业的,种植粮食、油料等农作物土地面积30亩及以上,种植蔬菜、花卉、中药材、水果等经济作物土地面积15亩及以上,设施农业占地面积5亩及以上,食用菌菌棒量在3万棒以上;从事畜牧业的,生猪常年存栏不低于50头,羊常年存栏不低于100只,肉牛常年存栏不低于10头,奶牛常年存栏不低于5头,肉兔常年存栏不低于200 只,家禽存笼不低于500羽,或年产值不低于20万元;从事水产养殖面积不低于15亩;从事种养结合或综合生产经营的,主要产业规模应不低于上述产业规模下限的70%;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的,对本户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经营性收入达到10万元及以上;上述任一条件达不到,但全年农林牧渔业各类农产品销售总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农业经营户。
(五)实行农业标准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录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家庭农场名称及地址;
(二)家庭农场主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
(三)家庭农场示范认定情况;
(四)家庭农场经营类型;
(五)家庭农场耕种(种粮面积、林地面积、草地面积、水面面积、其他经营土地)情况;
(六)家庭农场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情况;
(七)家庭农场年经营收入情况;
(八)家庭农场商标注册情况;
(九)家庭农场通过农产品质量认证情况;
(十)家庭农场获得各级财政扶持资金情况;
(十一)家庭农场融资贷款情况;
(十二)家庭农场购买农业保险情况;
(十三)部、省、市农业农村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信息。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名录系统中注销。
(一)不再符合第八条所列条件的;
(二)不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2年以上的;
(三)提供虚假信息或连续2年未更新信息的;
(四)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存在其他问题,不再符合名录管理条件的。
四、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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